关于长期病假的处理
各位前辈,请教一下。一位员工进公司4年多,已经请了一个多月的病假,而且还会继续请下去。我们曾想和他协商解除合同,但他要求休完医疗期再N+1。我们老板最多只愿意给5个月的经济赔偿。他现在有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我们是否可以不再给予病假, 要求他回来上班?病假工资是不是可以按*70%*80%计算?谢谢了! 一、如果这个员工真有有病,需要休息六个月以上,要在员工医疗期五个月的时候通知员工"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的“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时要支付四个月的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金。二、病假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但是这样要赔十个月的工资呢 原则是这样子的,但是如果你能跟员工协调好补偿金的款项(即使低于法定,只要员工认可就行)
回复 1楼 ilinchiu 的帖子
如果他现在请的假,真的是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公司必须给予,且医疗期未满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若患的是难以治愈的疾病(如精神病、癌症等)本人申请,可以延长医疗期到24个月(广东地区36个月)。
医疗期满,若员工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不批准或批事假;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公司安排的新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即员工说得N+1。
医疗期内,员工工资待遇可以按当地医疗期工资标准规定发放,地方没有规定的,可以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1-4-11 11:17 编辑
谢谢大家了,我现在的问题就是“医疗期满,若员工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不批准或批事假”这点是否合法。因为好像法律只是规定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合同,但并未说可以不批病假了。我看网上好多说法都是医疗期不等同于病假期。求解惑。 同意楼上的问题。
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怎么计算?? 医疗期应该是从第一次请病假开始的。3 个月的按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员工继续治疗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此而解除合同的,单位还要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