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聘合同讨论
张三2010年3月11日新入职A公司,A公司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现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由于经营模式的改变,A办理结业的同时开了新公司B。B公司现准备为张三签订劳动变更协议(三方协商)自2011年4月11日开始,员工张三与A公司签订的2010年3月11日至2011年4月10日的劳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由B公司承担。B公司认可员工张三之前在A公司的从2010年3月11日开始计算服务年限,并视之为在B公司服务的工作年限,并按上述服务工龄开始日承担对该员工的相关义务和权利。
B公司在为张三签订劳动变更协议的同时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
现张三经过反复的思考,觉得自己不想继续为B公司工作,不同意签订劳动变更协议、及B公司新的劳动合同。就上述案例想请教各位:
1:B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B公司需赔偿经济补偿金吗?
3:张山这种情况可以领取失业金吗?(公司及张三本人已购满一年失业保险)
1、B这样做,可行。且对原来来说,也是一种负责人的态度。
2、请问员工现在和B签了合同了吗?A公司还存在吗?--- 有好几种情况和可能性,决定了员工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已经能要求的情况下,拿不拿得到。--- 但具体要看实际情况现在是怎么样子。这里暂时不打字分析...
3、失业救济金应当是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申领的 这个案例中实际上只涉及到员工张三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并尚未涉及到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只是,B公司因为需要接受A公司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的一种操作手法,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也是比较人性化的。
当然,很多员工喜欢一次性拿到经济补偿金,这个我觉得可以三方进行协商。
其次,要签订三方协议(涉及到工龄延续等问题)应由A、B公司与张三进行协商,如果张三不同意该协议,则视作A公司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那么A公司在关门清算的时候应该支付给张三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1个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正好劳动合同终止的话,A公司仅需支付1个月的平均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既然张三未同意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张三与B公司就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B公司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应该讲上述这种情况,应属于公司原因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所以张三理应可以申领失业金。但是失业金的领取,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5 17: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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