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该不该这个时候调整她的岗位和工资?
销售经理因怀孕影响了工作,公司该不该这个时候调整她的岗位和工资?某汽车4s店销售经理林女士,在这家4S店工作了5年,2011年2月份林女士怀孕了,怀孕以来,林女士上班没以前积极,加班也少了,公司销售业绩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公司认为林女士怀孕影响了公司业绩,于是,公司决定让林女士回家休息,每个月发放底薪2600元,职务和公积金社保等福利继续保留,等林女士生产后再回公司上班,林女士的工作由副经理肖某代替。公司打算林女士生产后继续让肖某负责销售部,到时再调整林女士的岗位。林女士认为她原来的收入有6000元,公司不能因为怀孕而调整她的工作和工资,她情绪激动不接受公司的安排,并表示要拿法律武器来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于是公司派人力部殷经理出面处理此事,如果你是殷经理,你该怎么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其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其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
所以,如果要调整林女士的工作岗位,公司需出具事实证据,证明公司的销售业绩确实是因为林女士怀孕引起的。如果想调整林女士的薪资,就需要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来确定是否执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按照林女士的情形,公司可以给她调整一下岗位(当然要符合她的实际情况,能够胜任),但是不得降低其待遇。
对于殷经理来说,需要向公司管理层说明情况,并与林女士进行协商,以求达到一个又合法,又合理的状态。 楼上的分析得很好!
但是作为一个在公司5年的老员工,并且还一直为公司带来不错的业绩,却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去想办法调整她的岗位和薪资,从人情上来说也有点说不过去了。
不过公司就是为了盈利的,一切向“钱”,谁还看什么情分
分析得很有道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