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约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这个人离开过这个单位,过段时间又返聘回单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那要看他离开的时候有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了,如果办了离职我认为就可以约定试用期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说的是不管中间劳动者有没有离开过用人单位,也不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一个岗位调整到另外一个专业完全不相同或不想干的岗位,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虽然这种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个人意见如下:
虽然目前法律上对这一条的解释还不是非常明确,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并未提及这一点。
但是基于用人单位需要对入职者的胜任问题做一考量的话,应该可以对一个新职位上的员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一位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如果还是在职时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如果是全新的一个岗位,应该可以约定试用期。 按劳动合同法条文,应该是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如果公司的主体没变,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这是必须的 回复 4楼 Mark.Yao 的帖子
有操作过的实例或是听说过法律判例吗?
法规说得很明确,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楼主所说的情况,不能约定试用期。 同意地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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