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病假之后是否可以约定适应期?
有公司规定:“连续病休三个月,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第四个月起,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连续病休六个月及以上者,复工时应有一个月适应期,适应期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的80%执行。如果在适应期间不能坚持工作,须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扣除适应期上班时间)。 ”这里面约定了适应期是否合适? 则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扣除适应期上班时间)。 。。。。。这句话没看明白......难道是说,所谓的适应期这段时间,即使出勤了也不算出勤,按病休算?安排一个适应期可以,但这个所谓的适应期意义何在?先得弄清楚。如果是处于关爱员工的角度,在所谓的适应期内降低员工劳动强度,这个鼓励。但如果是想规避工资等用工成本风险,劝还是不要了......
如果员工签字确认了这个制度,执行是可以的。但建议工资不要见地发放标准。
但必须注意,如果员工在所谓的适应期内病情复发治疗,出勤的天数,要正常计算出勤,不饿能扣除,同样,没必要硬拉扯成连续病休...多此一举的操作而已~~ 回复 2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原来的想法是想规避非连续病假,就是不是累计计算病假时间考虑,看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法律已经界定了,确实是多此一举,呵呵。感谢!
那个应该叫试工期吧,也是个比较老的概念了,不过好像还可以用,但是累计病休时间如何计算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遵照执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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