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离职,这样合法么?
公司设立A岗位,招聘员工小王上岗。后因公司自身改革,撤去A岗位,就对小王说,可调岗到销售等基层岗位。小王不愿意,因为调岗后,工作性质和待遇明显不如原来岗位,也不是自己想干的工作,就提出想去其他部门其他岗位,但公司表示,其他岗位暂不缺人。请小王自己考虑。无奈,小王只能被迫选择主动离职,离开这家公司。像这种情况,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么?小王真就应该接受被迫离职么?小王怎么样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不符合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
不要离职 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员工同意调岗之前,公司一再让员工考虑、拖时间,是不是想让该员工没有耐心后主动提出离职?这样公司就没有责任了呢? {:5_252:}{:5_252:} 呵呵,这个问题现实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过大部分人都选择默默离去 不建议自己离职。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况且,公司单方面撤销A岗位也存在一定的疑问,是否是属于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地方。 没办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只要劳动者自己砸饭碗,就不会有补偿金。不过从技术上讲,劳动者可以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上找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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