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二进公,是否再约定试用期?
各位大大,想请问一下,以前在公司离职的员工,现在再进入公司重新入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感谢~{:5_260:}
啊,我就是觉得说比如一个人在我们公司已经离职几年了,要再入职.若是不约定试用期的话觉得不太妥啊不太妥-,-\\\
本帖最后由 Tonya.t 于 2011-4-22 11:04 编辑
法律上可以约定。
公司管理上就看是不是原来的工作岗位、当初离职原因等,可以灵活处理。 我记得是不能重新约定,即使岗位不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
参见: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5643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4-21 10:09 编辑
法律上的约定是这样的: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个人理解是这样的,如果是同一岗位,不可以约定试用期,如果更换岗位了,可以约定试用期。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一辈子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PS:同时,如果员工的二进宫,之间没有在其他公司任职过,或者连续两次之间的间隔时间不长的话,应视为连续用工,要延续工龄。 回复 4楼 Mark.Ya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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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哥这里能让我提出相反意见吗~~更换了岗位,也还是同一用人单位啊。我觉得注销了原公司,再注册新公司,也许可以,嘻嘻~~至于换岗,我觉得可以弄个观察期出来,事先跟员工约定好,观察期不符合条件的,观察期后调回原岗位,但其他不按试用期执行。
探讨探讨~~
好像同一个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法中规定是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我也记得一人在一家公司只能约定次试用期。但是如果他第二次入职是10年或者20后,他的胜任能力以及公司的结构也许都发生了质变化,这样,如果没一个试用期,个人觉得也有点风险啊。另外有些档案都已经不在了,那很难知道他之前有入职过这家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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