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 无故开除主管,企业需支付多少赔偿金?
是本周说法的一个案件例子~!希望大家能给好的解答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12月,订单一直不是很稳定,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长(韩国人)、人事经理(中国人兼工会主席)、人事主管(中国人兼工会劳资纠纷调理委员)、从开厂至2011年3月份,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
在2011年的3月份工厂的普通工人因为薪资福利待遇问题而罢工一天,其中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也参与到这件事情来,站在工人的这边,为争取这些福利与总经理(韩国人)、财务部长(韩国人)进行谈判,谈判不成而罢工。
韩国总部此事的处理结果为:公司在3月22日与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总经理、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而财务部长停薪三个月。并给了相关的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人事经理在公司的两年间没有买社会保险、公积金、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在职时工资是每月7500元。人事主管是签了劳动合同、买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买公积金;月工资是5000元,而且合同是2011年3月15日到期,没有续签合同,在2011年3月23人与人事主管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
1,企业解除人事经理、人事主管的合同,各需要支付多少的经济赔偿金?
2,HR在面对员工罢工类似的状况时,该如何处理?
http://www.chinahrd.net/panel/info/176683
谢谢大家
1.一个月以上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2.没有交社会保险,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补缴;
3.关于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仲裁调解范围内,劳动部门可能会不予受理;
4.罢工最好是双方协商谈判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介入。
办法总比问题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其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两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确实两位不想在公司继续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其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 如果是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局不会支持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付两倍工资的申请,因为人事经理本来自己就负责公司全部的劳动合同,这是他自己的本职工作
公司必须补缴相关的社保保险,补偿金按服务年限来计算,一年一个月,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算一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月计算-------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适用于人事主管)
人事经理他本人可以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来处理(因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这块也是由他们自己部门操作,看劳动局是否认可是公司不给缴费),支付赔偿金
该签的签,该交的不能不交 在线qq:79215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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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astdragon.biz/phpwind/attachment/thumb/2_1074_3a3b1327ed376cc.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
妞@小懒猪 发表于 2011-4-21 13:53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错 劳动关系不怎么擅长,坐着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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