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或醉酒驾驶将不会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4月8日晚中人网工伤保险讲座中,笔者曾谈到:“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由于《社会保险法》不认定工伤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上述行为是否还认定为工伤有待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解释。” 在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对酒后驾驶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该修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相一致。由于上述两个规定都在2011年5月1日生效,那么在2011年5月1日起下列酒后驾驶行为将不会认定为工伤: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看,上述前二个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后一行为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严令禁止酒后驾驶,行为人再实施上述行为在主观方面均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上述行为将造成严重违法(后果),而直接故意实施上述行为。虽然该行为前二个为行为犯罪,后一个为结果犯罪,但都不影响在工伤认定时将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帖最后由 兰泉 于 2011-4-23 12:18 编辑
一直对工伤很迷茫,通过兰泉老师的讲解,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受用。 今天早上刚刚听新闻,对于醉驾、酒驾的处罚力度确实比以前严格规范了很多。 感谢老师!{:5_253:} 感谢老师分享,偶要谨记开车不能喝酒{:5_247:} 谢谢老师分享,醉驾是一种极不负责的危险行为,建议判为“蓄意伤害罪”。(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罪名)。
偶要更谨慎,不喝酒,不开车。呵呵。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列为不得认定。饮酒与醉酒是有区别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工伤。未构成犯罪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认定。 回复 1楼 兰泉 的帖子
请老师进一步指导:
道路安全法的修订,有无涉及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机动车的情形呢? 这两种情形在5月1日后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呢?
回复TOHEY:
由于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没有涉及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问题,这两种情形在5月1日后只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认定为主要责任,将会被认定为工伤。
近几年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了很多惨剧,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早晚的事,支持!!!{:5_239:}
以后再也不敢酒后驾车了,喝一点点都不行啊,要对社会负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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