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A员工,2011年4月1日,硕士毕业
2011年2月31日 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中有规定如有违约情况,违约方向对方赔偿招聘补偿金4000元
2011年4月2日 企业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A员工因工资等其他事宜存在疑问迟迟不签署劳动合同,企业层多次致电,要求A签署劳动合同,未遂。。。
2011年4月23日 企业忍无可忍,决定辞退A
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辞退A员工,是否需要半月补偿给A。
应该是需要的呀 1、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是否与《就业协议》相冲突,如果冲突,劳动者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拒签意见和理由,此类情况下企业存在欺骗行为,辞退员工需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冲突,仅是薪资构成项目上在劳动合同做了细分,那么劳动者在接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拒签,则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并不需支付补偿。
2、目前仅能看到企业通过致电方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做出书面形式,同时也没有限期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劳动纠纷,企业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于法不利;企业在没有明确限期的情况下仓促辞退员工,将自身置于不利的位置!在企业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及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需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
3、建议企业发出《劳动合同》文书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明确签订期限和逾期的责任和处理方式,在劳动者拒签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妥! 你们企业应该根本不存在辞退情形,个人认为:
1、2011年2月31日企业与A员工签署的是《就业协议书》,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详见魏浩征劳动合同法权威解读),签订就业协议与签订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2、A员工于2011年4月1日硕士毕业,公公司于4月23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决定终止劳动关系,因未超出一个月,故形不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我认为企业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且还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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