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999 发表于 2011-4-28 15:00:02

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问题

     在规定中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那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扣除工资,导致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是否是违规了? 工资在扣除社保等其他合法扣除的费用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是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帖最后由 art999 于 2011-4-28 15:13 编辑

眉如远黛 发表于 2011-4-28 16:50:03

“那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扣除工资,导致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是否是违规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导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种情况不会出现)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3条 工资定义,第54条最低工资定义可见,由公司代扣个人应缴纳的保险导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违法)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jerico 发表于 2011-4-28 20:24:09

这个看得每个地方最低工资的定义不同的,上海北京最低工资为实发工资,也就是代扣代缴项目扣除后要高于最低工资,上海北京之外的大部分都是扣缴之前高于最低工资即可,当然因为各地还有微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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