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1-4-28 22:51:52

关于员工辞职提前告知的期限

朋友公司的案例:
员工小张三年前被公司提拔到生产采购岗位,该岗位定编一人,所有采购外联工作全由小张一人具体操作。今天也就是4月28日,小张下班前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辞职报告,并告知五一后就不来公司了。公司老板很是生气,一来从车间提拔上来作为管理人员培养,耗时三年,二来今天递报告,五一后就不来上班,短期内无法迅速实现空缺填补,何况还是采购这样的重要岗位。于是,人力资源部的老张同志被要求想方设法,务必解决这个问题,决对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老张开始思考:
1、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这个三十日是不是硬性条款?象小张这样,递报告就不来的员工,行不行?
2、在当前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让员工回到公司,协助公司做好工作交接?有没有必要保留好通知(工作交接)证据?如果员工不来,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3、内部管理以及制度加强一块,有何好的建议?怎样能规避这样的风险?
本帖最后由 柳絮轻舞 于 2011-4-28 22:52 编辑

Mark.Yao 发表于 2011-4-28 23:32:09

1、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这个三十日是不是硬性条款?象小张这样,递报告就不来的员工,行不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这个三十天是硬性条款,除非公司愿意不满三十天就同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小张情形,未请假就不来公司,也不接受公司安排的交接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不可取的。

2、在当前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让员工回到公司,协助公司做好工作交接?有没有必要保留好通知(工作交接)证据?如果员工不来,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确实需要交接,就应该明确告知小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进行工作交接,并在通知内注明需要交接内容。同时保留好该通知的副联。如果员工不来,公司出现的损失,应由小张承担。

3、内部管理以及制度加强一块,有何好的建议?怎样能规避这样的风险?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务必要注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同时连续旷工×天,属于重大违纪,公司可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常诚 发表于 2011-4-29 07:35:17

说不来就不来,你能其奈何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就是:平时对员工的动态就没有整好,到了问题出现,不管是疏还是堵,为时已晚。
员工关系工作,重在平时的点滴哦。
至于其他的什么30天、工作交接等等,都是次要的问题咯。

芋儿 发表于 2011-4-29 07:56:30

如果员工铁了心定期离职,很有可能是已经找到下一份工作或者有事情促使他不愿意或不能够再来单位,只能是和员工好好协商,要求他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人力做好书面的一些手续。
对于公司的关键岗位,平时应该做好内部人员的储备、内部人员轮岗,如果是关键管理岗位,就要做好梯队人员的搭建。

摇曳的葵 发表于 2011-4-29 08:15:07

沙发回答全面
围观

xuefairy 发表于 2011-4-29 08:29:43

小张这种行为不管是对公司还是个人都极为不负责,相关规定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明显对小张无用了。
如果经过沟通小张还是不愿意回公司交接的话,嘻嘻,就跟劳动局报告“封杀”这小张,好像太狠了点。

双人“鱼” 发表于 2011-4-29 09:00:07

学习了。上面的筒子们都回答得很全面。
现在有的公司还在规章制度中提到员工必须承担因其不妥善办理交接或拖延离职交接而导致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扣代通知金:以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提前离职天数。)对于这一说法,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lixiaoxv 发表于 2011-4-29 09:04:18

同样,我也想问一个问题,员工老老实实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领导就是不批,怎么办?

ian4587 发表于 2011-4-29 09:19:17

隐形押金。。。不解释{:6_314:}

雪中鹰 发表于 2011-4-29 09:44:05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是说,劳动者要辞职就必须要提前三十天。劳动者即使不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很难有效制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如果因工作交接不当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所以三十天也不是硬性规定。但是小张递了报告就不上班,也不行,可以要求他过来办理离工作交接。
2、同意Mark.Yao  关于工作交接的通知操作,可以在通知中明确告知如果员工未按要求进行工作交接,那么就需要承担公司的损失。当然HR也可以不用这种强硬的态度,用柔和一些的态度,劝说小张回来进行工作交接。比如公司辛辛苦苦培养了,然后说辞职就辞职了,其实公司还是很不舍得的。但是实在要走,也没办法,也不想彼此都闹得那么僵,还是请他把工作交接完成后再辞职,相信他也不愿意看到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进行劝导。
3、公司内部制度上面,可以明确员工需要办理工作交接后才可以离职,否则需要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关键岗位要及时关注动向,做好人员储备。像这个公司这样,人员走了都不知道,确实很多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1-4-29 09:52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1-4-29 09:53 编辑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员工辞职提前告知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