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Yao 发表于 2011-5-5 22:39:30

首先,我觉得这个争议本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B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已经按照正常的手续进行办理。
但是,问题是案例中上述四点,成了公司的处理意见,我们一个个分析:
1.  A/B写检讨书,每人罚款200元。
员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话,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罚款的问题尚有待斟酌。具体可参照 讨论:企业对职工是否有罚款权?

2. 两人立即写辞工书。
这个如果有书面证明的话,可能公司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样的辞工很有可能会被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仅是员工单方面的意愿,但如果涉及到公司处理让其被迫离职,这个情理上也是不太规范的。

3. A和B双方协商,B药费300先自行垫付,A结算工资后支付B药费《有书面协商证明》
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工资在这份书面协商证明里充当了什么角色,如果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那理论上讲不存在风险,但是如果把它作为公司的处理意见的话,就有问题了,公司就有责任促成双方的这个协商结果。

4.A和B工资在4月7日统一结算。
这个应该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


如果我作为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这起打架斗殴事件,仅针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章制度要求内容的处罚,不会涉及到员工之间的这个医药费的垫付、支付的协商过程,因为这个是员工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企业也无权进行处理。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欢迎大家指正。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5 22:41 编辑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5-6 13:23 编辑

zxx2010 发表于 2011-5-7 16:02:27

谢谢{:5_249:}

zxx2010 发表于 2011-5-7 16:18:32

1. 我们是劝退,他自己已承认违反公司规定,而且也在试用期内,不存在楼上说的员工被迫辞工。
2. 我们是有通知两人到4月7日结算工资,有派保安去到宿舍找他们,保安在工作记录里有记录,不知道是否可作为证据
3. 医药费支付是他们自己协商写的资料公司没有参与。只是公司有原件存档

4.公司无权阻止A员工拿到工资不可以离开公司,在协议里也没有写公司有义务通知B员工A已领工资。

zxx2010 发表于 2011-5-8 15:02:43

{:5_238:}............

zxx2010 发表于 2011-5-22 19:25:52

此案已结,公司只支付B3月和4月实际上班工资,其余劳动局不支持

zxx2010 发表于 2011-5-22 19:28:58

谢谢,各位支持,总结一条。发生此类事情,公司报案,让公安来处理,或员工自己协调,公司不要参与,不要再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否则公司就有责任了

s80s1b27 发表于 2011-6-6 20:37:18

从法理上说,单位没有代扣代付医疗费的义务,但从情理上说,当A结算工资时应当提醒B。而且这种差别在普通员工看来是不存在的,所以如果公司坚持不承担部分损失的话,会因此而给其他员工造成公司对员工不负责任的印象,削弱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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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这个官司公司赢的几率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