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片心海 发表于 2011-5-8 15:33:49

仲裁时效与二倍工资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是2009年2月2日入职的,入职后一直没有签合同,后在2010年9月份签会同(我来后签定的),交纳保险,该员工已于2011年2月已辞职,现在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主张有三项:1、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时的二倍工资;2、补交签定合同之前的各项保险;3、经济赔偿金;大家认为结果会怎样?
我的处理方式:2009年2月到2011年2月之间的仲裁时效已过期,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更何况后期劳动合同已签定。二倍工资不存在给。
2、补偿签定合同之前的劳动保险。

温州小兵哥 发表于 2011-5-8 16:10:51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倍工资可以不给,但应补交社保。

pinbo 发表于 2011-5-8 16:17:37

个人认为主张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你上述说明看,你们公司就是执行补订合同,而未签合同前的几个月应支付双倍工资。至于赔偿金,须看本人辞职的形式决定。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3 16:53:46

个人对你的这种分析保持绝对的保留意见!
是不是员工不仲裁的话,这钱就没了?劳动合同法指出形成劳动关系满一月未签订劳合的应支付双倍工资,那么两年就不需要了?我想是需要的。作为一个企业,名誉是很重要的,不能靠这些伎俩来为公司牟利,作为人力资源必须明确自己的双重身份。
同时,你们应该和员工努力沟通,这才是主要的,将影响减少到最低。同时属于员工的要积极赔偿。
你们这种情况,员工完全可以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步猜测这是一个民营的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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