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怎么算?
今天,新上任的HRD询问我“12月平均工资”给定问题,我回答是:“我之前核算是按照前12月扣除“个税+社保”之后的实发工资。”“不对吧,我之前的企业都是按照“应付工资”核算的。”
“我查过一些相关的资料,其实并没有找到哪个文件有非常明确的给定定义,而且我询问“劳动站”他们的回复也是实发工资。我晚上再去确认下。”。。。。。
这就是我今天跟新来的领导说的一段话,之后发现不该反驳领导后就赶紧收场。(领导还是要放在尊重角度滴{:1_1:} )。所以我今天的讨论点是:
1)什么是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2)怎样核算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3)社保、个税这样的法律强制项目咋办?
欢迎各位前辈、同仁,多多讨论、多多指点:谢谢!
附注: (提供一个网络答案)
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应当包含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可以理解成: 月平均工资是将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所有的应得货币性收入累加再除以12算出月平均工资。按照条例的规定,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得工资,因此应为税前工资,也就是说,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在扣除你个人承担的所得税和五险一金之前的那个应付工资数额。 简单来讲,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你所说的五险一金,但是请注意,这个五险一金指的是你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承担的那部分金额是不算在内的。
(来至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gongzi/qita/2010122186831.html)
本帖最后由 ltl3525 于 2011-5-10 22:41 编辑
防暑降温费、春节发放的购物卡、独生子女费、安家费。。。。这些玩意是否该计算在平均工资内呢?
{:5_246:}{:5_246:}{:5_246:} 同意楼上的意见,看要用在哪里了,社保缴费基数就不一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一样的。 前12个月平均工资就是之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合计除以12,包含各类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 我公司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應付工資計算(包括工資﹑津貼﹑社保﹑個稅﹑加班費等未進行任何扣款之前的工資)﹐這樣的做法也是經過勞動站確認﹐不過勞動站的人也說可以扣除社保和個稅之后的工資數﹐只是包含社保和個稅會更保障企業。 常斑说得没错,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恐怕都是按实发工资计算 我徒儿已经全部解答了。
ltl3525,我就不解答了。参照沙发的标准就可以了。 我们公司目前执行的都是税前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在内的~~年终奖也包含在内 首先,看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那么:
1、什么是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工资收入相加除以12.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怎么核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您的意思应该是想表达:在计算的时候,是以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还是以实发工资、税后工资为准?
这点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面有“应得”两字,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应发工资计算。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等,总之只要是计入工资总额的部分都要计算进去的。至于实发工资,是公司遵照相关规定“应扣代扣”后支付给员工的,这里就要闹清楚“应扣代扣”的项目有哪些:一般是代扣社保、住房公积金、个税这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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