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满十年老员工的合同问题
老员工于2011年5月20日在公司满10年,但其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将于7月底到期,请问:A、5月21日员工提出即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B、等7月底合同到期后再签;
C、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不签从08年1月1日补可以吗?)
5.21还是7.31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都可以,都合法。既然员工提出5.21签订了那就签订吧。这样让员工放心,能稳定军心。
满10年的除劳动者不签订外,公司不能不签订。 按正常的劳动合同终止处理,无非是单位主动提出签无固定期罢了。 員工工作滿10年時﹐如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必須與員工簽訂的﹐否則員工可以提起仲裁﹐另7月21日勞動合同到期時﹐員工有提出要求的話也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從2008/1/1開始賠償﹐而是從入職日期至終止日期的所有年資賠償。我的公司在2009年就發生過一件這樣的事﹐終止時只賠了2008/1/1至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日期的經濟補償金﹐后經仲裁及法院裁決后﹐公司仍是需要賠償2008/1/1之前的年資經濟補償金。 回复 4楼 lilac0094 的帖子
请问一下,法院和仲裁是以什么原因要从08/1/1前赔偿呢?
回复 5楼 影子44 的帖子
員工本人已在合同到期日向公司書面(郵局快遞)提出申請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回复 6楼 lilac0094 的帖子
我记得以前看过,劳动合同法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08年以前签的合同按旧法处理,08年以后签订的合同按新法处理。
公司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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