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ichui527 发表于 2011-5-19 11:44:00

【讨论】企业和员工签署劳动安全责任书是否合理?

各位HR,想必很多企业都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安全责任书》,不知道这样合理不合理。
先附上一份xx公司的《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员工安全,杜绝重大死亡事故,减少一般受伤事故,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特制定本责任书。一、我保证在工作时间做到:
1、认真履行以部门及班组为单位签属的《安全责任书》职责,不违章操作。
2、积极参加公司的各级安技教育、培训、及各项活动。二、我承诺在工余时间(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做到:1、不违反交通规则及酒后驾车,不无证驾驶。2、不与不知底细的人交往密切,避免上当受骗及各类责任性事故的发生。3、不与黑社会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与他人斗气、打架、斗殴。4、注意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火灾及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5、不从事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吸毒或酗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违反以上保证及承诺所造成的纠纷及受伤、致残、死亡其责任愿由个人承担。
如果真的是签署这样的文件的话,万一在上下班途中产生了问题,比如走在路上(注意是“走在路上”)闯红灯,或者骑自行车逆行;或者骑自行车带人,等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是否赔偿?该如何赔偿?是否有个这个文件,公司就彻底免责不赔偿了?


芋儿 发表于 2011-5-19 12:12:21

个人认为:如果真的发生了,公司应该是不能免责。仅能作为提醒要件。

lilac0094 发表于 2011-5-19 12:41:13

{:5_247:}如果員工真的發生意外事故﹐這份文件應該不能讓企業免責﹐文件本身不具備法律所承認的條件。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新修订部分实施第(六)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即公司員工除上述理由外﹐不認定為工傷的應視情況給予處理(如給醫療期工資)。

chuichui527 发表于 2011-5-19 13:27:56

1,“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说,本人如果也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是主要责任,还是工伤?
2,感觉如果春节当天放假乘飞机回家而产生的事故不算。。。
3,公司还是震慑了部分不懂法的员工,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不合理合法的文件吧~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5-19 13:37:09

和法律有抵触的,就是无效内容。“比如走在路上(注意是“走在路上”)闯红灯,或者骑自行车逆行”个人承担,居然被公司瞎猫碰上死耗子了,确实像chuichui527  说的不属于工伤!

lixiaoxv 发表于 2011-5-19 13:43:33

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的,凭这个才能认定是否是工伤,如是不能认定是工伤,那跟公司没任何关系。

我爱书 发表于 2011-5-19 13:51:20

        这份安全责任书从目的上来看一是用人单位出于自身考虑,尽量避免工伤的发生;二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为员工的考虑。而并非是公司出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考虑。
    至于在非工作时间因为个人发生的事故和公司有什么关系呢?
   

eileen_zhu 发表于 2011-5-19 15:27:01

我们也有签署安全责任书,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没有约定在内。应该还是算工伤范围吧。

常诚 发表于 2011-5-20 09:20:17

昨晚和一些朋友聊过这个问题,觉得签订了也是没有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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