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fly0926 发表于 2011-5-19 15:22:14

疑问:关于应届毕业生

已签署了就业协议,但毕业后没有来公司报到的毕业生,企业可以按照就业协议上的违约金要求其赔偿么?违约金的多少,由谁决定,有什么法律限制么?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5-19 15:45:56

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违约金应该是事先双方协商约定好,并不是谁决定的问题!

常诚 发表于 2011-5-19 16:02:32

回复 2楼 宠着小猪 的帖子

好像不同的大学里面的招生就业处对这个的规定都是不一致的,作为本案例中的事情来说,是否应该按照案例中的毕业生所在学校规定来处理?
   

常诚 发表于 2011-5-19 16:05:54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55.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6.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57.报到后,拒不服从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58.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常诚 发表于 2011-5-19 16:08:55

应该按照就业协议主张违约金支付的。

firefly0926 发表于 2011-5-19 16:12:03

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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