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天使
发表于 2011-5-21 19:46:23
中铝青海分公司的领导不知道怎么想的,水平也太烂了,做的这么明显,还要狡辩什么呢,猪都知道这是在打击报复的,还死抵赖
sikaozhe11
发表于 2011-5-22 01:12:46
1.不赞成把好的人才那样任意浪费;2.他们的丈夫离职确实是正常的人才流动,人们都希望往更好的方面发展。3.国企这样对待人才,让人觉得非常震惊。4.希望能有人给这么
些女人维权讨说法。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5-22 12:09:20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
这是在浪费国家的人才资源,除了不赞成,既然是国有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中铅的领导决策失误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
工作岗位调整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有两种类型,一是协议变更,二是法定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协议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
《就业促进法》27条关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要权利,但本案中的集体调岗并不仅仅是因为她们是女性的原因。因此不认为是身份岐视,而是明显的身份报复。
调岗位的16人中概率100%的都是同一种原因,还能解释为巧合吗?
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
激励比惩罚更能产生生产力。麦格雷戈在提出xy理论的同时也已经认为y理论更能保证管理的成功。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5-22 12:16 编辑
windwjz
发表于 2011-5-22 21:22:30
回复 5楼 追梦的枫 的帖子
你是科班出身的吧
eileen_zhu
发表于 2011-5-23 10:32:52
1.不赞成将“企业明星”调职去扫地,这样一个是对人才的浪费同时也是对人才的不尊重。
2.企业调岗主要有晋升、降职和轮岗几种。晋升的操作基本不会有问题,有好的发展方向员工都会很乐意接受。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降职,首先要有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做出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评估结果仍不好,可以和员工协商调岗,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单方面调岗,协商不成企业只能选择解除合同。
3.关于“身份歧视”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条文,期待大家的分享。
4.个人觉得“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应该结合使用,一张一驰能更好的达到管理的目的。
zhenxiaocc
发表于 2011-5-23 10:55:27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肯定不赞成。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调岗需要和员工协商,且在不违背员工意愿的情况下,调至相关岗位。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不知道{:5_259:}
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奖励为主,奖励大多是几百起,惩罚都是几十起。具体看过错大小,按奖惩条例做。
yuanezcs
发表于 2011-5-23 14:13:40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赞成的(象中铝这样就不赞成),但也有特殊情况!有些老油条确实不合适,又不好辞退,只能如此处理!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
先沟通,再发通知予以公告。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
这个不太清楚。
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
个人认为应该以“奖励性手段为主,但现在的公司却是以“惩罚性手段”为主的,很多事情管理人员没办法,只有老板说了算。
qiumr888
发表于 2011-5-24 11:31:30
工作岗位调整须经双方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协议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qiumr888
发表于 2011-5-24 11:33:21
做的太明显 纯属打击报复
qiumr888
发表于 2011-5-24 11:34:55
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