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到转正期的时间具体计算标准如何?
试用期到转正时间具体计算标准如何?目前公司采用的方式是:比如一个员工在月中入职(假如5月20日),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且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是不同的,则这样员工5.20——8.20日为试用期,那8月份就存在前20天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算,另外几天按转正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以月为计算单位,我的理解就是按月的自然天数算,所以理应按以上方式计算。但这样的方式感觉很麻烦,尤其是25号以后的只有几天,也要分开算。
目前想改变为,20号前入职的在计算试用期时间按现行方式执行(考虑到不要影响工资太多),20号后入职的当月的时间不计算为试用期(有点坳口,要怎么讲比较好呢?就是相当于5月20——8月30均为试用期,8月的工资不分段计算)。
不知这样会不会给有些较真的人有话说,你们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不??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以月为计算单位?劳动合同法只是说明不同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上限是几个月,至于是不是以月为单位,是不是约定15天还是20天,这个用人单位可以自定。 回复 3楼 我爱书 的帖子
哦,原来如此。 又学习了个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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