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特别约定的就要看情况
但是按照劳动法的保高就低的原则来说,不见得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未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走,要补偿公司的损失,可以按员工日工资做为标准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多少时间内主动离职的,赔偿公司的招聘费用
(签服务期限定的另算) 本帖最后由 lixq1984 于 2011-11-3 20:23 编辑
1、员工提出离职30天后,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在公司规章制度里明确,@离职必须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否则工资暂扣。
@ 因擅自离职的,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可要求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只要合情合理就是有效的。但是要证明确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再补充一点,若是在30天内,自行不来上班的,可以认定为旷工,到时候就是辞退了。
所以还是和员工好好沟通。把交接手续做好了,早一天走也好。
我一般都会把提前30天提交离职申请时间到了再办理手续写在员工手册里面,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会注明。在新员工培训的时候也会特别强调。当然也会有不守规则的,主要还是要好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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