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还是有些模糊的地方需要请教各位:1、我公司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才正式给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满的那天开始算,而试用期一栏划掉,这种做法违法吗?
2、要求试用期缴纳社保,如果员工5月15号入职,那试用期为5月15-6月14, 试用期1个月,那要求试用期缴纳社保就是缴纳5月15日-6月14日期间的社保了,我们这里是每月的2号到-22号为社保缴纳周期,那就是我只要为其6月份参保就可以了,对吗?而不是5月15日一入职就得参保。
1)做法不对;
2)我还在迷糊中:$,但我这里要求我同事灵活处理。(待前辈、高人指教了) 你这个明显不合法,如果你们要灵活处理就要做好被投诉仲裁的准备,因为这个风险一直存在,你还在思考是不是合法,好像不应该呀 1、那也就是说,签合同后,就直接是正式员工,没有试用期?如果是这样子,公司HR只是在自作聪明!--- 试用期本身包含在合同期内,签1年一下的合同,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本身法规允许签合同的缓冲时间就包含了整个试用期...... 公司最聪明的做法应该是:如之后第一个月的最后1、2天跟员工签合同,合同开始时间是入职时间......
2、我的理解是跟楼主一样的~~ 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满才正式给签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违法
2、要求试用期缴纳社保,如果当月赶不上,次月一定要交纳。
1)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2)
签订合同后,到社保局办理的日期为准, 试用期合格后录用的可以补缴试用期的保险,另外试用期包含在一年的合同内,你这样做法是违法的 哎。。
合同签订日期为入职日期,一个月内签订,人家12号入职,你25号签合同,合同上面的签订日期还是应该是12号。明白吗?劳动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
社保一般是本月多少号到多少号缴纳下个月的费用。就从下个月开始购买保险。这个问题不大。
试用期满签合同和一入职就签合同好像没有很大的区别吧,试用期不合格,企业是可以辞退员工的,这个并不矛盾。至于第二个问题,我知道稽查的时候是允许60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冲裁就不知道了,也可以在下一个月开户往前追随一个月,或者直接就随时间的机缘办理,谁会因为这点事儿去仲裁公司呢,一定是其他问题合并在一起才会去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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