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正确?请指点
固定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5月25日---2014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2011年5月25日--2011年11月24日,这样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吗?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期限设置不合理,为何要三年多几天呢?将来有可能要为多的这六天时间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2014年5月24日即可,到31日,如沙发所说,会有无端端给多半个月经济补偿的风险。
PS:民法通则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我们公司规定是6个月,合同如何来写不违反法律呢?请指点! 附议楼上所说。 试用期时间没问题 合同到2014年5月24日即可 同意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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