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签劳动合同会存在什么隐患
A公司是一家五六百人的企业,人员众多,签订劳动合同就比较啰嗦,今年上半年,陆陆续续有员工的合同到期了,有的5月,有的6月,甚至有的还是一季度到期的,为了方便统一管理,今年上半年到期的劳动合同,续签时干脆全部从7月1日算起至2014年6月30日。且不论这家公司的管理以及HR的水平是如何低下,请大家讨论一下这家公司这样操作存在哪些隐患?另外,如果有员工较真,第一次合同到期日与第二次合同开始日之前的空白时间段怎么算?可否算做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延续?
请开动你们的脑筋头脑风暴一下哈。
合同到期日可以是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这样下次续签就方便了 这个如果有员工较真的话,你们会面临赔偿,其实可以在每个员工合同到期的时候续签,但是在续签的时候可以设定为一部分统一到期日,但是人数不能太多,不然你会面临一些员工的流失(毕竟有些员工并不好招聘)。 我是这样操作的:同半年内入职/续签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都为同一日,如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06月30日入职/续签的,合同到期日都为2014年06月29日,这个我认为难度不大;(合同期限3年多个几天,这个没多大问题)
起始日不能调整,调整的是到期日,不要留空白期,毕竟风险大, 本帖最后由 看见你就头疼 于 2011-6-2 08:30 编辑
调整到期日,起始日还是不能变的,偶这么认为{:5_138:} 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第二次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中间有空档,如果事实上劳动者是连续工作的,即可视是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下次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哪位大大可以系统的归纳下,方便我们学习,呵呵。 延续,是肯定算的。
隐患,就是会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上半年到期的,什么时候到期,续签日期就从到期后第二天开始,到期日期全部统一在2014年6月30日,合同控制在3年半以内,这样,既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也能规避双倍工资的风险,唯一的隐患,就是期满终止的时候,要给多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PS:6月份到期的,可以无视,之间按7月1日开始~~ 双倍工资,假设某人的合同是3月31日到期,那么到7月1日前都是未签合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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