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1-6-2 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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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我想三期员工也跟其他人一样处理吧,主体都马上要不存在了,难道还要继续支付工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6-2 11:16:13

回复 11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我就说嘛,一看第一感觉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明确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按照第40条规定来解除......所以~~她的经济补偿就不是简单的计算年限了,而是要把该三期员工到三期结束时的待遇,都包了......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1-6-2 11:20:17

回复 12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那如果我们不要求他们来上班,让他们停工,这可不可以单纯的发生活保障金呢?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6-2 12:37:41

回复 13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这是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各地可能略有不同)
但楼主的情况,个人觉得在这上面视乎用不上。
   

jerico 发表于 2011-6-2 13:18:48

非法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吗,是不是应该和你说的“主人”签的,这种我个人认为不是企业破产,应该是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不是很了解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1-6-2 13:22:56

回复 15楼 jerico 的帖子


    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jerico 发表于 2011-6-2 13:34:45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就是主体没消失,这种情况下三期的不可以解除

s80s1b27 发表于 2011-6-5 11:36:11

一般职工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出于三期的女职工因情况特殊,还享受特殊待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和三期女职工情况类似的还有工伤职工。南京市的工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与工伤职工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省办法》规定与工伤职工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所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在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时优先拨付;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除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按实际应缴费年限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0年的,按照20年计算;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省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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