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很多政策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劳动者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回复 9楼 红尘HR笑 的帖子
所以说很多政策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劳动者始终都是弱势群体
谁说延长试用期不合法啊?
法律规定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还是约定一次。
只要试用期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了! 回复 8楼 臻真祯 的帖子
不可以 --- 事假可以不批,员工不愿意,可以让其辞职......
--- 病假,有医院证明、符合公司申请流程申请的,认栽吧~~
{:5_247:} 回复 1楼 蓝色翅膀 的帖子
绝对违法~~~
1、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HR签1年零1日,是自作聪明反被误。以上,包含本数,1年整的合同即可约定2个月试用期。1年零1日合同,期满公司单方面终止要为之一天,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1次试用期(就是说,即使离开公司N年再回来,原则上,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重新修改合同内容,延长试用期,可以操作,但不能超出法定范围。楼主情况,属于超出法定范围。 --- 若签3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再协商一致修改合同延长试用期(总不超6个月),细节工作做好,可操作。
3、但那样做是傻瓜.......可以签订3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明确前3个月均合格达标者可以提前转正。这样肯定比延长试用期好~~
4、情况特殊不能签3年长合同只能1年的,例如楼主情况,可以考虑约定岗前培训,培训期间,不作为员工,不发工资、不作考勤、不安排工作、劳动等,总之,就是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者方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
这有人会认为算是1损招,但合法可操作...
呵呵~~~~~~~~~不要搞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噢。 反正延长试用期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止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是劳动合同中止这种情况,应该也是需要公司与个人之间协商一致。 试用期是法定的不能协商延长。若单位需要继续留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可以协商解除。只要劳动者同意也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回复 18楼 福气老高 的帖子
楼上的,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19楼问是是协商解除只要员工同意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吧?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辞退员工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给员工在重新寻找工作期间的家常补偿。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员工就得的权利。对于权利员工有权选择享有还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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