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补偿金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补偿金?那当然! 楼主没有学习过劳动合同法?提这样的问题未免显得太过不专业了 试用期内能够证明不胜任工作,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过了试用期就不可以了。 同意地板的看法。
试用期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
试用期以后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时劳动合同法40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试用期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试用期过后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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