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有规定要的,不过各地有自己的地方法规做出一些规定,有些地方可能是不需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以及代通金只是针对提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项目,终止项目没有明确这种说法。 是要给补偿金,但是要是我是不会要的,钱不多不说,可能对你将来找下一份工作带来隐患。 回复 4楼 lindatangwh 的帖子笔误啊,手下留情噢~~~~~
个人觉得要看公司是不是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不续签,若是合同到期的时候提出来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给补偿走人。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是公司提出不续签,要对劳动者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来分,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半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算,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是劳动者离职前前12月的平均工资。另外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要外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补偿。 本帖最后由 lindatangwh 于 2011-6-8 23:08 编辑
是要给补偿金,但是要是我是不会要的,钱不多不说,可能对你将来找下一份工作带来隐患。 ...
天天向前 发表于 2011-6-7 20:39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什么隐患呢? 回复 16楼 网络特工 的帖子
很多公司都会做背景调查,比如和你的前任公司调查,这下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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