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诚 发表于 2011-6-10 22:26:20

回复 1楼 xuhf528 的帖子

两者应该分开,假冒是假冒,受伤是受伤,申报是申报。
先治疗,再申报。
在申报的过程中,尽力了,但是被发现是假冒的,那么,这个责任就不在公司,而在员工自己了。
若是不认可的情况下,那么,公司再来处理假冒的事情。公司因为没有验证身份证的真实性,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可以协议的。

至于第二个问题:社保还在另外一个家公司,这也是双方的责任,上家公司承担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所在公司没有及时跟进要求员工及时转移社保手续。不过,在这点上,有一个疑问:社保的转移上,可以在电脑上操作,只要公司这边给予调入,则上家公司就不会为其继续参保了。怎么案例中的公司没有这样做呢?

不管是假冒的,还是没有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公司都得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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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的力量 发表于 2011-6-10 22:57:08

确定一下,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是以李某的名义缴纳工伤保险吧!
工伤的认定,与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是没有任何关系,只不过说,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所以,这位张某的工伤完全可以申报,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进行。
那么,公司既然没有按照张某的名义缴纳过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自然由企业承担了。
至于楼上版主所说的情形,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了,至于公司如何以虚假身份证登记入职的处理,可以按照公司的相应规章制度来执行操作,与发生的工伤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个处理如果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等伤残等级鉴定完成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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