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说的极有道理,不可能说员工不签,企业就没有继续跟进签! 回复 12楼 luyifei26 的帖子
你说的也有道理,但事实操作想要掌握证据除非是员工签订一个不签合同的字据或协议。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如果到位,估计也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如果是超过了一个月没签合同,公司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有用吗?是不是依然要赔偿? 肯定是的。 这个案例有问题,按道理这个辞退通知书应该在未满一月的时间内发出才会有效,已经两个月了没用的 切!不要混淆视听了,员工不签合同,你干嘛还要用她两个月呢?无论劳动者何种原因不签订,只要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就一定有责任!而不是你用人单位事后发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责。
此案例捏造的痕迹很重,不要机械地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回复 18楼 jerico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充下,这个案例最后的‘免责’应该是有所失误的,应该是有赔偿的。你看得好细噢,:handshake
回复 19楼 haopengyou 的帖子
混淆视听??你看看吧。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也谈不上捏造吧,只能说是有些失误。正确来讲,企业应该是要赔偿的不能完全免责。给大家造成误解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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