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隆家 发表于 2011-6-10 14:53:41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情
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北京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黄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模具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6-10 15:00:22

对于企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块,只要抓住2点:
1、不符合那一条录用条件?
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依据。
只要拿出这两点,员工就无话好说了。所以,制定相关的录用条件(需明确、员工知晓,可在招聘信息时体现,也可以在岗位说明中体现),做好相应的试用期考核,做到有依有据,就很重要了~~

yadolphin 发表于 2011-6-19 17:11:39

同意楼上的。我们都是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有岗位的考核标准的,最好要量化,且需要本人签名确认,明确告诉员工这些是我们的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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