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on1984 发表于 2011-6-17 15:22:15

这样的纠纷如何处理?

员工A于2007年3月份进入公司,从事安全工作,那个时候公司还是个小公司,职位描述上没要求必须持有安全工程师的证书,目前公司发展很快,今年公司对职位描述重新编写了,在A岗位的职位描述上要求必须持有安全工程师,然后就要求A参加培训但A考试没通过,公司以经过培训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的理由将A辞退了,这情况公司应该赔偿补偿金吗?假如A的工资是4500元,那么他的赔偿金是多少?

过往行者 发表于 2011-6-17 16:06:52

解除合同不能无理由,本案例的解除只能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为由,所以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并按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金。案例没有提合同终止时间,如果辞退时间是在合同到期时,可以到期不续,补偿金相对可以少一些。

枫行 发表于 2011-6-17 16:07:19

新手,道行不够,应该赔偿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根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等高手解答~

于嫣然 发表于 2011-6-17 16:41:22

不知道你们公司的职位描述在发布时是否有让A签字,A是否知道职位描述中增加了要求。

蚂蚁的力量 发表于 2011-6-17 20:11:17

劳动合同法中有约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单位以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本公司年限对应月数。
员工工资4500元,姑且认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
2007年3月至今(2011年6月)为4年3个月,对应月份数为4.5,
经济补偿金为4500*4.5=2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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