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可以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处理争议的证据吗?
公司为每们员工开通Email,并通过Email进行企业内部沟通,如果在公司与员工发生纠分或争议时,可否以Email的内容作为仲裁或申诉的证据?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案例吗?另外,据我所知有公司用Email可以直接作为财务上的报销批准等依据,是否可以说明法律是支持Email是可以做为证据的?
期待各位的分享与回复,谢谢
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9714&from=home。
以前有讨论过这个问题,是常诚版主的,可以作下参考。 多谢分享,很有用 做人力资源通常会碰到三类事,肯定能做的、肯定不能做的,还有中间的,我们要尽量作肯定能做的事情,你说的email的效力问题实际是位于肯定不能和肯定能中间的东西,充满不确定性,建议不要把全部砝码压在这上面,当然可以作为辅助的筹码。 接受了以上意见,对已发生事件以沟通为主,同时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还是要有好的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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