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年资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方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应按照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倍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此处的工作年限,是从08年1月1日算起吗(如果员工入职早于08年1月1日的),还是按入职日期计算呢?
请高手指教。
按照实际入职年限算 08年1月1日起算。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算。 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算 从2008年1月1号开始给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
合同到期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解雇按照實際工齡計算。 合同期满不续签,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因为之前的合同法没有这个规定。 哦,谢谢各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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