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我们公司就是执行离职人员工资不打卡,须有本人来领取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有待榷商,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没有规定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将承担何种责任,这就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也就是说员工提出辞职,最后的离职日应当是在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后的次日,矛盾就来了:1.公司认为“人在曹营心在汉”,没有必要白白支付你30天的薪水,你可以立马就走,但员工不同意,坚决要求工作到30日之后一日,怎么处理?
2.员工已经找到新的工作,今天书面提出辞职,明天就要到新公司上班,企业不能接受,这又如何处理?
我觉得立法者当初就没有考虑周全。 本帖最后由 HR剑客 于 2011-6-30 16:22 编辑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同意并支持Mark.Yao 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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