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公司不用缴纳社保
哪些人员公司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协保人员 在外单位参保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退休后返聘的。 嗯基本就这些了 大家多多支持,多给点答案,我想应该不只这些吧。 临时用工,退休返聘,借调的,想到的就这些了 我是上海的,在上海确实有协保情况,被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群体,就是前一家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后面劳动者自谋职业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情况下,下一家录用该员工可以不另外缴纳社保,但是因为存在各种风险,需要作很多准备工作,比如要与上一单位确认协保情况的存在等。不过该种形式国家人保部并不完全认同,他们认为应该等同于正常就业,应另外缴社保,不过目前上海人保局并没有做出政策调整。 非全日制,退休人员,关系在别单位的 yanzhiyuduyao 发表于 2011-6-27 1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临时用工,退休返聘,借调的,想到的就这些了
现在哪里还有临时工这个说法 都是必须签订合同的 没有签合同是要被双倍赔偿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它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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