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两个月,我们公司也和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06-2011年的,补偿金也是从2008年起算的。当时我也有过LZ一样的困惑~~~~~因为我们的员工有两年是用劳务外包的形式签的合同。感谢分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x; [# E, Y; d2 Y' b g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g" _- Z( n2 Z; c. C0 e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受益了,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旅行之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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