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jingdeying 发表于 2011-7-5 16:40:33

公司可以限制员工离职的时间吗?


    前段时间,公司因为启动几个新的项目,对于技术人员的需求很大,因此人力资源的招聘压力非常大。好不容易,在面试、复试沟通后,选择一位经验、阅历和学历背景都很不错的员工,因为考虑到他是在职人员,对于到岗的时间方面,我们也给予了一定期限的宽容,要求他交接工作后马上来工作上班。在招聘结束后的第三天我接到他的电话,他说他今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被公司驳回了。我很诧异:是公司领导挽留你吗?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他说,不是,因为公司有相关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不允许有2名人员离职。因上周已经有一位员工提出了离职,因此我的离职被驳回。我觉得相当的震惊,公司还有这个规定?他说是啊,在入职培训的资料里面也有列举这项规定的。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乏对于离职管理的规定。其中为了挽留离职人员,为了降低员工的离职率和流失率,各大高手各出奇招,有规定中高层领导必须提前3—6个月进行申请的,没有得到总经理批准不允许离职的,有规定工作没满一年的,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的。但是这样的离职规定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吗?
希望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和想法! 本帖最后由 anjingdeying 于 2011-7-5 16:49 编辑

lin187 发表于 2011-7-5 16:53:23

期待高人解答

Mark.Yao 发表于 2011-7-5 17:01:14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劳动部
  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的过程中,建议就用竞业限制代替脱密期,不必再另外规定脱密期了。
       鉴于案例中情形,如果公司以这个理由“在一个月内不允许有2名人员离职”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赋予了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仅有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1、中高层领导必须提前3—6个月进行申请的情况,仅适用于签订有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有“脱密期”约定的。
2、没有得到总经理批准不允许离职的情形,这个属于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行为,劳动者无需依据该约定执行。
3、工作没满一年的,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的情形,除非与公司签订有培训协议,需要按照培训协议上内容执行,否则显然也是属于不合法行为。

lssxue 发表于 2011-7-5 17:12:45

上面的解释很全面

yanzhiyuduyao 发表于 2011-7-5 21:39:11

记得之前看过一篇文章,说辞职申请跟辞职报告时不一样的。如果员工递交的是辞职申请,那就是协商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同意。辞职报告就是员工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单位批准。

tt天蓝 发表于 2011-7-5 22:41:14

回复 5楼 yanzhiyuduyao 的帖子

如果是这样,那就是辞职申请通过协商可以小于30天解除合同;辞职报告,不需要单位批准,就是只能等到30天自动解除?不存在沟通的需要了?
   

枫行 发表于 2011-7-5 22:49:17

学习了~

咖啡厅 发表于 2011-7-5 22:52:31

一个月提前申请即可,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对于员工来讲在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不会扣字眼。一个月批准的工作交接完毕即可离开,一个月不批的,自行可以离开。

芋儿 发表于 2011-7-5 23:14:24

实际有不少这样的情况,企业不批,员工通常也就走不了,一方面员工是弱势群体,担心企业会做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另一方面,有不少员工也是想着好聚好散,

终南野老 发表于 2011-7-5 23:49:26

企业要做好,不是靠这个留人啊。
严格来讲,辞职报告递上去也需要上级或人事部门签收的。最多一个月,做好交接即可走人。如果交接顺利,一般企业大多允许员工提前离开了。
我们给管理层传递的信息是:员工辞职不需要你批准,不需要说明理由,因此,真正重要的是如何让员工愿意留下,如何让要走的员工能够坦诚地说明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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