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我同意解除合同,它赔钱十万八万就想打发我走人。(此司因有商业保险,每年医疗费报销报销额有6万元,现在我每月药费都1000元左右,因能报销八成左右,现况我没胆拿它钱走人)现每月拿它的疾病救助费900元左右,讲实话还不究买药 一句话 惨 ! 惨! 惨 !惨 ! 现在我这身体能收钱走人吗???????你话呢?????? 等到你病时你就知 惨 ! 惨! 惨 !惨 !所以我非常同情上述病友。
叫我休事假,不再发那可伶的900元左右的疾病救助费。
叫我上班,我都不知它怎样安排五级伤残的我。更不知它怕不怕出工伤!!!!
前天查了一下政策得知我还可以休下去 ,便写了申请::
医疗期延长申请书
本人*****不幸患有慢性白血病CML (血癌症) (经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需要继续停工医疗,恳请单位给予延长医疗期。请予批准!
申请人:**********
2011年**月**日
一、医疗期限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十年以上的为三十六个月。
(二)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瘫痪(肌力、肌张力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职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
(三)下列情况的病休职工,按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相应享受的医疗期满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适当给予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1.患有《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另行制定)的病休职工;
2.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病休职工;
3.经单位行政部门批准,对社会、单位有重大贡献的职工;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25年及以上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病休职工。 重温劳动法 这些问题还没遇到过,看着就感觉有点烦人了,好复杂呢。
学习学习{:5_228:}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
如果公司有权不批准延长期疗期,那么接员工还接着休,又有医院的假条,怎么算?事假?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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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相关规 ...
谢谢分享!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忘记了一句重要的话: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
非常专业!!! 常诚 发表于 2011-7-7 10: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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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专业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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