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辞职报告(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要单位批准等任何实质性限制条件,只需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这是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却因为没有正确理解这一点导致结果事与愿违。请看下面的案例:
辛春(化名)原受聘于开发区一家日资企业做管理工作,前段时间,因为遇到一个更好的发展机会,她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可是辞职事件却使辛春大伤脑筋,本来是她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可最终她请辞不成还被原公司除名,而且还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
辞职不成反被原单位除名
辛春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3年,她提出辞职时合同并未到期。为此,辛春特意咨询了有关人士,听说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于是,她写了一份辞职申请交给公司后便离开了。
几天后,辛春接到原公司通知,让她回去上班,但她认为:“我已经辞职了,没必要再回原公司了。”又过了几天,公司以辛春收到通知后未回来上班为由,对辛春做出除名决定。不但如此,公司还以辛春连续旷工违反劳动纪律在先造成违约为由,要求辛春支付违约金5000元。对此,辛春感到很委屈。
单位有权不批准辞职
针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程序,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但是针对辛春的情况,其原公司的法律顾问却另有解释。辛春向用人单位递交的是辞职申请,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辞职申请是一个要约行为,是劳动者向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能否实现,需取决于受要约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因此,公司有权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批准辛春的辞职申请。公司在收到辛春辞职申请做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后,辛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而辛春自递交了辞职申请后,一直没回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通知与申请法律后果不同
在这起劳动纠纷中,辛春的代理人尹学林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是有权利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在辞职时,都和辛春犯一样的错误。辞职申请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不管用人单位同不同意,30天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辛春的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和书面申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递交书面通知而非辞职申请。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程序条件所要求的是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通知书而非申请书。辞职申请书并不能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辞职申请书通常被定性为一个要约行为,相当于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若用人单位明示或默示拒绝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劳动合同则仍然有效,双方仍应认真履行。
劳动者欲图跳槽另觅高枝,或递交辞职申请书之后迟迟未获单位批复,应该直接采用或改用辞职通知书或解约通知书,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单位拒收通知书,可以考虑采用挂号信函、EMS邮寄等方式送达。这样,30天后,无论单位批准与否,劳动者均可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6 23:28 编辑
是否就是标题不同 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是不一样的。
这个第一次看到,能否有更详细的说法
书面形式通知,辞职申请不算? 回复 4楼 qangel 的帖子
辞职申请是一种申请,有等待对方批准的意思,是一种协商式的文体;而通知则表示主意已定,不容协商,也不管你批不批准。
回复 3楼 常诚 的帖子
本文是转载而来,不是原创,只是内容有些改动与增加。目的是分享更多的朋友。谢谢您的火眼金睛!
BTY: 以上两个空贴不是本人故意所为(并不是恶意灌水),可能是网络有问题或本人电脑水平太低所致,抱歉!
回复 8楼 坷垃 的帖子
我已经把你的文章标题修改了,这样更符合和贴切!
你回复的楼层是空白,我要删除了,理解哦。
另外,我觉得更适合“员工关系和劳法区”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6 23:32 编辑
回复 7楼 常诚 的帖子
谢谢您的关注与斧正! 回复 1楼 坷垃 的帖子
为什么还要赔偿5000元呢,这个仲裁也支持吗?
回复 9楼 芋儿 的帖子
可能是辛春与公司之前有相关约定。
还有一种可能是此案例是早几年的案例,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很多公司劳动合同中都一有一项约定:如果劳方没到合同到期就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谢谢关注。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