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期的问题
以下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内容: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例: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4月29日到期终止,而且最后一天4月29日员工是正常上班的,但是员工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于4月28日到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请问: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是属于因员工于4月28日提出仲裁申请而解除呢?还是因劳动合同于4月29日到期终止呢? 这还真不知道。期待高手给出法一般的解释,期待,无限当中 期待高手。 1、员工提出仲裁申请,是一个时限的问题。一般仲裁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一般员工提出仲裁申请,都是为了谋取本人的正当劳动利益。即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仍然是可以提请劳动仲裁的。不影响双方履行劳动合同。2、员工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了。公司如果想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不续订劳动合同,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告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年1个月,满半年按1个月,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补偿。
应该是这样的。不知道我表达清楚没有,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
本帖最后由 勇连在线 于 2011-7-8 15:52 编辑
劳动合同应仲裁而解除,需要以仲裁判决书下发尚能做定论。
劳动合同终止,只要合同到期,就可以实施。
案例中情况,由于员工提出的仲裁申请尚未得到仲裁判决,故用人单位可以4月29日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仲裁申请最后的判决以员工提出的解除为最后定论,解除日也应该是判决之日或者仲裁判决书寄达之日,但此时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所以,解除日已经无意义,唯一有意义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结果可能有差异。 要看员工申请仲裁的请求是什么 回复 6楼 31号 的帖子
我们提前一个月发放续订通知书,本人口头上说不续签了,但是却拒签通知书,且拒绝将本人的不续签意见写在书面,4月28日的时候,以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我觉得这明显的不合理,因为是本人提出不续签的,但是我们却没有书面的证据,显然这个人是蓄谋过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 没明白你的意思,如果是4月29日后你单位未给其办理终止手续,说不定还算劳动关系延续呢。 回复 8楼 31号 的帖子
我们给其打电话,电话中本人表达了不想续签的意见,有电话录音为证,不知这个能否算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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