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俺一直想不通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假如一份工作大概需要6个月完成 那我直接跟工人签6个月的固定期限不就行了??? 这样也不用给补偿金了.
个人觉得这样规定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有木有???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本质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是要给补偿的,如果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单位不给补偿的话,就会出现漏洞。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有必要这样规定 大概需要6个月!你能明确是在几月几号完成吗?
不能的话,就不适用了啊! 恩 了解 是自己想的太复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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