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i乐
发表于 2011-11-9 10:26:24
真正的高人,有理论、有实操!
乌日娜
发表于 2012-1-16 10:25:17
学习了!
miss__zhu
发表于 2012-2-28 08:48:37
{:6_309:}好帖~~~学习了……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12-3-1 16:59:35
国内的企业就怕这个东西束缚自己的手脚,其实你企业规范运作的话,又怕啥?
Heavenchen
发表于 2012-3-1 17:57:56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7-12 23: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
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这一句和“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是否矛盾呢?如果受约人在规定答复日子前没有答复,不就可以撤销了吗?
wge602
发表于 2012-4-6 14:03:57
好贴。学习了
lucklay
发表于 2012-12-27 13:59:25
很强大,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5_259:}
放下屠刀
发表于 2012-12-30 11:22:03
不错的帖子
yazhi999
发表于 2012-12-30 11:35:13
学习了,
yazhi999
发表于 2012-12-30 11:35:51
130228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