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i乐 发表于 2011-11-9 10:26:24

真正的高人,有理论、有实操!

乌日娜 发表于 2012-1-16 10:25:17

学习了!

miss__zhu 发表于 2012-2-28 08:48:37

{:6_309:}好帖~~~学习了……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12-3-1 16:59:35

国内的企业就怕这个东西束缚自己的手脚,其实你企业规范运作的话,又怕啥?

Heavenchen 发表于 2012-3-1 17:57:56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7-12 23: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

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答复”或“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这一句和“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是否矛盾呢?如果受约人在规定答复日子前没有答复,不就可以撤销了吗?

wge602 发表于 2012-4-6 14:03:57

好贴。学习了

lucklay 发表于 2012-12-27 13:59:25

很强大,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5_259:}

放下屠刀 发表于 2012-12-30 11:22:03

不错的帖子

yazhi999 发表于 2012-12-30 11:35:13

学习了,

yazhi999 发表于 2012-12-30 11: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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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HR操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1: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