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xiyq 发表于 2011-7-13 15:08:19

现炒热卖,欢迎大家来支招!!!

下班时间,A、B两员工踩单车回家,在非厂区范围,A逆行与B相撞,致使B受伤。事后,A将B送至医院医治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300元。次日,B称需打石膏,要求A继续支付医疗费用。A认为B伤势已无大碍,且B不应该将全部责任都归结于自己,对于剩余的医疗费用只愿意承担一半。但B坚持要A全部承担,双方经各自部门主管调解后仍不能达成一致,B一直纠缠A要A承担,现已移交至人力资源部处理。

请各位大侠支招:1.
对于这样的事件,毕竟是发生在厂区意外的事情,人力资源部该不该参与调解?请说明原因。2.
参与调解,从哪些方面去调解比较好?3.
这样的情况,本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发后并未报交警处理,没有交通事故认定单,则无法申报工伤,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去处理?

xixiyq 发表于 2011-7-13 16:55:58

专家们都睡着了吗?{:5_252:}

Mark.Yao 发表于 2011-7-18 14:24:57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另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案例属于由于未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以无法申报及认定工伤,也无法去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员工B来说,无确切证据来证明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区分。
所以作为单位HR部门来说,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应无权利解决员工之间的民事纠纷。但作为公司作为一个员工用人单位的主体方来说,有一定的义务进行调解,但该调解也仅限于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的调解,而不具有强制性。
作为单位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解:
1、员工B受到了人身伤害,这个从道义上讲,是个受害者;——这个说给A听
2、由于事故发生时,未予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以已经无法确定主要责任方,对于A来说,虽具有责任方嫌疑,但是法律讲究证据。且A已经支付了B的大部分医疗费用;——这个说给B听
同时作为单位来讲,应以“和为贵”为前提条件,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1、进行调解,调解方式上面也已经说了;
2、允许员工B休病假,病假标准参照工伤假期标准;
3、员工医疗费差额,可以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赔付(如果有该福利),或者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个人愚见,欢迎指正。

常诚 发表于 2011-7-18 21:44:15

回复 1楼 xixiyq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应该。员工属于下班回家行为,根据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时间;其两名员工属于公司员工,HR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员工妥善处理好分歧。
第二个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找准事实原因,根据原因分清楚责任主次,给予相应的承担责任。
第三、无法申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慰问等其他方式补偿。
   

xixiyq 发表于 2011-7-19 09:59:39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六)在上 ...
Mark.Yao 发表于 2011-7-18 14:24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意Mark作为单位HR部门来说,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应无权利解决员工之间的民事纠纷。
事情发生后,公司从多方面进行了调解:
1.        双方当事人的主管出面调解,毕竟他们比较了解自己的员工;
2.        人事部出面调解,B坚持要A全部赔偿,负责到底,A坚持剩余医疗费只承担一半。作为HR又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劝解无果。
   (结论,员工只要涉及到钱,什么情都可以不讲的。)
3.        B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向她解释说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办法申报工伤,只能让她先去医治,给她假期,毕竟自己身体要紧,人家不出钱,难道自己也不看病了?
(也曾向公司高层申请看是否可以由公司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给员工一点心理安慰,让员工私了算了,公司本来就在到处要求减成本,坚持不同意。)
小事变成了大事。
结果:B为了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报了警。出警又带来了120,120来了,要付80元的出车费。
交警的处理:
1.        双方自行车没收;
2.        双方各打50大板,医疗费用每人承担一半。

xixiyq 发表于 2011-7-19 10:06:47

回复  xixiyq 的帖子

第一个问题:应该。员工属于下班回家行为,根据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时间;其两名 ...
常诚 发表于 2011-7-18 21:44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员工非常厉害,公司调解没有结果,恐吓、威胁,什么手段都上来了。
A直接就不敢来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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