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无固定期限却签了固定期限,是否可以反悔?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后反悔,该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如果该劳动者本来就符合无固定签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后生效,这是很严肃的事情,不能变更。
似乎第二种意见更有道理,呵呵。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14 13:35 编辑
LS对劳动合同法比较研究啊? 是不是固定期限满了之后,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可以么?
签订固定期限,表示双方都协商一致,事后反悔的话,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这样就需要再次协商。协商不成,则中止合同。 附议常总的话,合同已经签订了,反悔就需要重新协商,或者等合同再次到期时再签无固定咯。 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说了劳动者符合情形,那根据十四条,劳动者要提出。还有就是除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外,都提出了固定期限,那就按固定期限来咯。版主也说到了,反悔的话就按照协商变更来了。 呵呵~~~如果排除什么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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