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乎 发表于 2003-12-22 20:44:00

请教劳动合同问题

请教如果员工绩效考核为丁(即最差),同时劳动合同于年底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应该采取怎样合理的流程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就直接当天告诉他们并叫他们走人,这符合劳动法吗?不是劳动法说需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劳动者吗?

秋水海棠 发表于 2003-12-26 13:16:00

提前三十天下发终止通知书即可.

我觉得你们的做法不妥,提前解除是要支付相关费用的,而且容易产生争议,既然合同将要到期,那么就按终止程序做即可.既方便又无争议风险.

小蓝海豚 发表于 2004-1-8 11:39:00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本人

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如果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未提前通知,届满时才通知其,那么应按相关规定给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单位让他们当日就走人,如果距合同期满日期不多的话,工资可以支付到合同期满,并且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在合同期满时再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0021001 发表于 2004-1-8 12:46:00

看法

除合同到期可以当天前人走(情欠缺),其他解除需补偿。

胖可丁 发表于 2004-1-8 22:50:00

同意

以下是引用小蓝海豚在2004-1-8 11:39:52的发言
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如果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未提前通知,届满时才通知其,那么应按相关规定给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单位让他们当日就走人,如果距合同期满日期不多的话,工资可以支付到合同期满,并且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在合同期满时再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
这一观点

秋水语冰 发表于 2004-1-9 08:46:00

你们违法了

可以这样:
1、提前30通知;
2、给出合理的补偿金。

puiati 发表于 2004-1-9 14:07:00

可以提前通知

在广东,2003年9月,广东省政府出台一个文件,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到好象不在补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小虫 发表于 2004-1-19 14:27:00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执行,否则易引发争议

油楻前 发表于 2004-1-20 10:11:00

你们公司的做法

现在很多公司类同。
看来现在很多人对劳动法并不了解。

小霄 发表于 2004-2-3 16:36:00

考核

考核为丁,但是,是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等,这样我认为不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请教劳动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