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按照以上几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用人单位只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几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就可以以劳动者存在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说一定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内容界定?想请问一下各位专家,在这个问题上如何避免法律风险。谢谢!
目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经国务院废止。
企业应该在与工会、职代会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约定相关条款。 回复 1楼 糖糖2003 的帖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就废止了。不要再记住这个玩意,哈哈。
至于究竟旷工多少天算严重违纪行为,则需要公司和员工大会或者工会平等协商,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有些公司还是很人性化,在延用奖惩条例上的说法,但是有些公司很严厉,3天或者累计三天就是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学习了!!!{:5_208:} 现在大多数公司都是矿工3天就按自动离职处理了。 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已经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了,按规定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怎么定的,就怎么执行。不过,提醒各位HR也别太认真,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建立和谐社会问题上,企业是有很大责任的,企业里的HR更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_257:}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好制度。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创造和谐的用人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努力。 这要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制约,当然也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来执行 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别费力制定了规章制度,到最后被认定是无效的。我认为制度规定旷工几天不重要,制度的合法性最重要! 在以劳动合同书为支撑的规章制度里,自行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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