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每日一问,积极参与!
企业高层决定延长新员工的试用期,有哪些风险?HR人员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能因为企业高层的单方决定而变更。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有违反此规定的嫌疑。其直接后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延长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为劳动者支付期间的赔偿金。
3、HR在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尽量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的上限。如果劳动者表现优异,可以提前转正,执行转正后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后面要求延长的试用期无效。不管怎么办理手续也改变不了,后面延长的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里被认为是在正式合同期内。
解决方法只有一个:试用期过后,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么正式聘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来说个不同的。。。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上限的时候,可以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同意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延长试用期,但是不得超过上限。
新手愚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不得在第一次试用期满之后再次约定新试用期。
而试用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之一,劳动法是允许员工和企业协商变更的,在试用期到之前协商变更合同中的试用期应该可以避免风险。 换个角度说
试用期内提前转正 是缩短了试用期限 也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来缩短试用期限
同理 延长试用期限 在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的上限内 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变更试用期限 应该是比较稳妥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