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漏签劳动合同的争议
某公司女员工A,于2010年1月19日入职,担任车间作业员岗位,于2011年6月5日离职。事情原由:2011年5月31日,由于另一部门由于有一名员工生病而影响工作,经与部门协调,暂调女员工A去另一部门上班一周,当时女员工A也同意了。而当女员工A在另一部门上班半天后,感觉不适,要求调回原部门。但是经了解与调整后,原部门因为生产任务紧张,人员不好调整。原部门要求还是调女员工A去另一部门上班。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女员工泼性大发,和部门主管大闹后,又和另一部门主管大闹。当时,该公司依公司规定,给予记大过处罚。该女员工下午未上班,次日又大闹,公司高层了解后,劝解该女员工A填写离职申请书,当时该女员工也同意离职。下午又变卦,不愿离职,公司未批准。该公司于次日为该员工结清了工资。事后了解至该员工遗漏签劳动合同。事至多日后,该女员工去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无果。后续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申请仲裁,要求如下: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工资;
2.支付迫使劳动者辞职赔偿金,一个半月工资;
3.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年的工资);
4、支付5天年休假工资;
5.支付发生劳动争议期间的误工费;
6.绩效奖金;
1.若您是该公司的HR经理,进入仲裁庭怎样写这份答辨书?应该从哪些问题点出发?应该怎样处理此事比较妥善??
2.该员工A的请求事项有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
3.对于该公司的管理问题,存在哪些问题?存在哪些遗漏和弊端?需要经过哪些完善???
欢迎各位朋友探讨!
这么好的话题怎么没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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