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atangwh
发表于 2011-7-21 08:17:23
回复 13楼 浅浅微蓝 的帖子
我没有提到开除吧,双方协商处理不等于开除吧?呵呵
lindatangwh
发表于 2011-7-21 08:17:55
回复 10楼 行者悟空 的帖子
谢谢解释,学习了,没注意这方面的提法,呵呵。
lindatangwh
发表于 2011-7-21 08:18:51
回复 15楼 浅浅微蓝 的帖子
这个要看公司的规定,我们公司病假必须有假条的,即使医生在病历上那么写,但是没有假条也是不算的。
luyifei26
发表于 2011-7-21 09:54:13
当然可以解除,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写到只是不能以四十条,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合同,违反其他的条款,譬如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是可以解除的,不要误认为怀孕就不能解除了,难道她是杀人犯,挪用公款也不能解除合同啊,那还得了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7-21 18:12:22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82)劳险字2号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